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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倾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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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倾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1998年12月我们村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宅基地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80年代农村大都开始建楼房,建房时有村领导实地监督,都建在200平方内。97年,甲把小房子、辅房拆了,建成楼房,当时造房子不用向建设部门申请,也没人来管。这楼房超过了200平米,有17平米建在临时用地上。1999年开始发房产证,临时用地上的17平米也登记在房产证上。乙于2003年在原有的一间平台上加了一层楼房,也是17平米(在200平米内,房屋占地面积在70%内)。现拆迁,甲的17平米因房产证上有登记,作主房赔偿,乙的17平米房产证上没有登记作辅房赔偿,同样是楼房相差4万多元。乙认为,甲的房子建在临时用地上,属违章搭建,只能作辅房赔偿,而乙的房子符合省、地有关法规,应作主房赔偿。农村房产的登记,以前国家没有单独立法,直到今年才有了“房屋登记办法”。99年办理房产证是有村领导对房屋实地丈量,当时丈量时把200平米外的房屋也丈量在里边,根本不考虑200平米这条界线.丈量数据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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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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