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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啊!!!急求!!!!!!A,B,C.D四个自然人各处25万元人民币,签订出资合同后向工商行政管部门申请设立“强盛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在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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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啊!!!急求!!!!!!
A,B,C.D四个自然人各处25万元人民币,签订出资合同后向工商行政管部门申请设立“强盛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强盛贸易有限公司”就开始经营行为,为开展经济咨询和房屋中介服务。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家用电器;兼营建筑材料。
请回答:(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违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的行为,由出资人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对其处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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