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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关于混合担保的一道题甲欠乙100万,丙用价值9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为约定保证方式),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甲到期不履行债务,乙要求丁承担100万的

题目详情
司法考试关于混合担保的一道题
甲欠乙100万,丙用价值9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为约定保证方式),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甲到期不履行债务,乙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1,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100万
2,在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前,丁可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对丙追偿,即对丙追偿50万
3,丙对乙承担90万的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追偿90万元,也可以按照内部份额向丁追偿40万元
我的问题是,请解释一下题中的50万元和40万元是怎么来的?怎么分配的?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丙丁之间就是连带保证责任,丙承担了90万,但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定,他只应该承担50万,所以他就多承担的40万向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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