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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也没有用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在一审诉讼状中称:“2013年5月始被告邓永梅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这是债权人自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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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也没有用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在一审诉讼状中称:“2013年5月始被告邓永梅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这是债权人自认的事实,“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 说明到2013年5月底前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 而在债务人于2013年7月下旬不知出向失去联系近一年以后,即2014年6月初起诉; 该案连带责任人的保证期间过了吗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你好,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就认为随时可以要求还款,即不考虑还款日期。
  没有明确约定为什么保证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①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是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其届满之日起2年。②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将是6个月。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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