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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底,甲向一借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7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1977年9月30日一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借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一再次向甲催要,甲

题目详情
1996年12月底,甲向一借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7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1977年9月30日一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借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一再次向甲催要,甲仍然未给付.98年3月18家不知去向,99年8月1日返回,一闻讯,于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钱.到目前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满,我不必还!
请问:甲的理由是否正确?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是1997年5月31日前归还吧?
诉讼时效为2年
从1997年6月1日开始计算2年,也就是到1999年5月31日前
甲的理由正确,这钱不用还了.
当然他很不要脸
除非,你在和他交谈的时候,采取录音或者其他手段
拿到他亲口承认这笔借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