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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甲为乙大修出租车12辆,每辆1.5万元,其计18万.甲按照合同为乙完成6辆车并交付已使用.正在此时,丙向法院起述乙赔偿,其汽车修理费45万及其其他损失费用12万.甲得知

题目详情
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甲为乙大修出租车12辆,每辆1.5万元,其计18万.甲按照合同为乙完成6辆车并交付已使用.正在此时,丙向法院起述乙赔偿,其汽车修理费45万及其其他损失费用12万.甲得知丙是乙的常年定点修理单位,乙已拖欠丙修理费一年多后,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其修理费9万,并解除合同.乙认为合同未到履行期,甲的要求无理,并反诉甲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如何处理?(抗辩权)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可以行使自己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