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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如何理解担保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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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如何理解担保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如何理解,请教高手!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期间,为了避免当事人或登记部门仿照保证期间为担保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期间,超过期限为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一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或者登记部门约定或规定担保物权期限的,一律无效。(消极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结束之日起的两年。(积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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