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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国某作家出版一部长篇小说,2月份收到预付稿酬20000元,4月份小说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20000元;10月份将小说手稿在境外某国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00000元,并按该国有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

题目详情
2008年我国某作家出版一部长篇小说,2月份收到预付稿酬20000元,4月份小说正式出版
又取得稿酬20000元;10月份将小说手稿在境外某国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00000元,并按该国有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计算该作假上述所得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税金额).个人所得税中的稿酬所得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免纳30%税额.拍卖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额大于在我国应缴个税额,即无须再缴纳,若在国外已缴纳的税额小于在我国应缴个税额,应补缴差额税.该作家稿酬所得稿(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2000)×(1-20%)×20%×(l-30%)=448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0×(l-20%)×20%=16000元-10000元=6000元.所以,该作家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4480+6000=10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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