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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141条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的理解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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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141条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的理解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可是什么情况才算交付地点约定不明?货物需要运输的必然有一个目的地,难道目的地不算是交付地点?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我举个例子好了。
如果是国际贸易,运输委托第三方承担的。
交付地可以是仓库,可以是装船地,可以是下船地,可以是收货地。
如果有第三方承担运输或者多方联运,则标的物的掌控状况势必多次变更,这时候约定交付地就有明确而现实的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