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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于201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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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于2010年3月 20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情况如下:
(1) 资产总额为 4200 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 其中, 全部厂房变现价值 350 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 360 万元。
(2)负债总额为 800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①应付职工工资 140 万元; ②未交税金 160 万元; ③应付中国工商银行到期贷款 400 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 ④应付中国建设银行到期贷款 300 万元,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 ⑤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 150 万元。
(3)2009 年 7 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了 180 万元的财产。
(4)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 70 万元的债权。
(5)甲公司的董事长在任职期间侵占甲公司财产 90 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80 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2)对于甲公司隐匿 180 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丙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董事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例,并不是一个经济法案例。
  分析:1、乙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甲方明显是无偿转让其财产,导致乙方债权受到无法清偿的危险,严重损害了乙方债权,因此,乙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主要是以金钱或者其他物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因为这种债权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多寡有着密切的联系,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直接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应享有撤销权以保护其利益。对于以行为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等),如果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一般不直接影响这些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也无必要行使撤销权。另外,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以后,又将其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赁权并未遭受损害而就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租赁物的行为申请撤销。
  ②债务人须有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所谓无偿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即受让人),受让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价(包括金钱、实物等)。无偿转让财产的最典型方式是赠与。
  ③债务人的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效行为,债权人可基于无效制度请求法院予以干预,宣告该行为无效。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恶意串通,且客观上此种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应有权对该第三人提起侵害债权之诉。
  ④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在确定是否有害于债权方面,应明确一定的标准,一般以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如果债务人在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如果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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