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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被质押权人设定抵押,如何理解,该行为有效吗?根据《担保法》第50条、《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质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质押物被质押权人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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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被质押权人设定抵押,如何理解,该行为有效吗?
根据《担保法》第50条、《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质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质押物被质押权人设定抵押就非常难理解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债权转让给了抵押权人。
也就是甲把A物质押给乙,乙在未经甲同意情况下用A物对丙设定抵押,是不是意味着乙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了丙,丙对甲享有债权,只是乙对甲造成了损失,乙承担对甲的赔偿责任?
对这一问题,原来我主要是看的众合的《民法60讲》第176页,书上是这么说的:“抵押权、质押权本身也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见《担保法》第50条、《物权法》第192条),后来我查了下法条,这两条都只说: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并没有提到质权的不可以单独转让。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转质不需要出质人同意,大不了就是赔偿出质人,但转质是成立的。其次可以看出“未经出质人同意”,说明就不存在债权的转让,因为在质权人转质的时候,出质人都不知道这回事,何谈债权从出质人转给了第三人。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你理解错了,抵押权和质押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当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债权时,相应的,抵押权和质押权也随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了。这个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
质押物上设立抵押权,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你把一辆汽车质押给了甲,你仍然享有对该车的所有权,你只是把但是甲自己已经有车了,你的车即便放在甲那里也没用,所以甲仍然可以把该车的占有使用权抵押给乙,让乙平时来开这辆车。
法律上称为"转质权",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的行为。
你这里所例举的,乙转让给丙的行为,并非转让债权,而是对担保物的无权处分行为。
1.转质的行为必须经由出质人同意,否则质权人的转质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转质行为必须在质权从属的原债权范围内,超出的部分无效;
3.转质后,对质物丧失优先受偿权;
4.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或者超出原债权范围转质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你应该知道,法律中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当然会有217条这样的规定,因为是为了保护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质导致其利益受损的。不会专门规定一条说必须经过同意才可以转质。这是根据217条推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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