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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声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每台售价3 500元;电

题目

2007年5月,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声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每台售价3 500元;电冰箱每台售价2 500元;空调每台售价3 800元;上述电器售完为止,如有意购买,请速前来洽谈。”乙装修公司看到该广告后,派业务员携带金额15.2万元的支票前往甲公司,要求订购空调40台。但甲公司告知乙装修公司业务员,空调仅剩30台了,无法满足乙装修公司的要求。乙装修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拒绝。

后来,双方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另行为乙装修公司组织货源,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6月30日以前由甲公司向乙装修公司提供50台某型号的空调,双方若发生纠纷由家公司所在的的裁机构仲裁解决。丙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保证甲公司履行义务。然而,至6月30,甲公司未能如期供货,乙装修公司通知甲公司:再给甲公司15天的时间,要求其在7月15日以前供货。7月15日,甲公司仍然未能按合同约定供货,于是,乙装修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来,乙装修公司承揽了一家宾馆的装修工程,需要安装这批空调,因家公司未能及时供货,造成了超出一般范围的巨额损失。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认为双方修改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甲公司现在提出证明:未能按期供货是因为生产厂商发货时错写了到货地址,直到8月初这批空调才送至甲公司。甲公司认为过错不在自己,应当依法免除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2)乙装修公司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应否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应当就乙装修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4)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公司主张免除责任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广告不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列出多种商品,且均无数量,不符合要约“明确具体”的要求,并表明“上述电器售完为止,如有意购买,请速前来洽谈”的意思,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2)乙装修公司可以解除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未能按期供货,乙装修公司对其进行催告,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供货,则乙装修公司可以解除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但乙装修公司不应当向法院起诉。根据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3)甲公司不应当就乙装修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伺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乙装修公司并没有告知甲公司该批空调的确定用途,甲公司没有理由会预见到超出一般范围的巨额损失。
(4)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委员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其问;甲公司主张免除责任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即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甲公司的理由不属于这三种,不能免责,应赔偿乙装修公司正常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