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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0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0元并保证2005年12月30日前还款,到约定日期后,甲没有还款,乙由于信任甲,也没有马上向甲索要欠款,2007年10月5日乙请求甲还款,但甲说现在无力归还,

题目详情
2005年8月10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0元并保证2005年12月30日前还款,到约定日期后,甲没有还款,乙由于信任甲,也没有马上向甲索要欠款,2007年10月5日乙请求甲还款,但甲说现在无力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并保证2008年1月5日前还款,但是2008年1月5日甲依旧没还款。
本案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因此2007年10月5日乙请求甲还款,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保证2008年1月5日前还款的到期日计算2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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