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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2008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现金出资,李四以厂房所有权出资,王五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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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2008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现金出资,李四以厂房所有权出资,王五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
问:(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2)在李四为合伙企业清偿完银行贷款后,能否成为张三、王五、幺六的债权人?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李四清偿完贷款后,可以向其他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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