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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请根据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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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在人民法院对胡长清判处的刑罚中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二者的适用特点各是什么?

(2)这一案例说明了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在人民法院对胡长清的判决中,死刑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是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这一案例说明:A.在我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在:①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特殊人物存在;②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上。B.说明了我们党和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C.说明我国公民的权利具有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