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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问题提问甲有齐白石字画一幅,9月1日出卖于乙,甲乙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约定由甲代为保管,至乙通知之时,甲需将该字画交于乙指定之人。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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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问题提问
甲有齐白石字画一幅,9月1日出卖于乙,甲乙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约定由甲代为保管,至乙通知之时,甲需将该字画交于乙指定之人。 9月10日,甲又将该画出卖于不知情的丙,并由丙当场带走。 9月20日,甲之友人丁向甲索购该画,甲因丙尚未付款,遂应允,并向丁据实相告,甲与丁商定,由甲将其对丙享有之返还请求权转让于丁,由丁自行向丙索要。 试问:(1)现在该幅字画的所有权人是谁? (2)倘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约定由甲按照乙要求的样式进行装裱后再交给乙,情况会否不同? (3)倘若本案中的标的物不是字画,而是汽车,且乙、丙、丁均尚未进行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又会有何不同?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 该幅字画的所有权人为丙。虽然甲先与乙订立了合同,但由于字画未交付,甲仍未字画的所有权人,因此加再与丙订立合同,属于有权处分的行为。丙依照甲丙间的合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乙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2. 若按照问题二的约定,则甲构成无权处分。因为此时,按照约定,实际上甲是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了动产物权的交付。所谓占有改定,就是包含了两个约定,通过这两个约定完成交付。即第一个约定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第二个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因此,本案中实际上当两个合意达成时,受让人乙已经取得了所有权。此时,甲就不再享有处分权,为无权处分。这时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该字画,乙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3. 若是汽车,答案同第一题,虽然汽车也有登记,但该登记仅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非所有权取得的效力,因此丙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所有权,乙仅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至于丁,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的要件,因此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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