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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为什么撤销权的行使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法》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题目详情
在中国,为什么撤销权的行使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合同法》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于这个条文产生疑问:
1、撤销权是形成权,应该是当事人的当方意思表示到达即生效。可是为什么54条规定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
2、这个属于公认的立法漏洞还是仅仅是存在争议的条款?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你好!形成权包括形成诉权的,就是某些形成权必须以诉讼的形式来行使。至于背后的立法理由,这个不知,请见谅。所以这个不是立法漏洞,也没有说明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