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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问题--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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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问题--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
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
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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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1.奴隶制时代法的特点.中国奴隶制时代,虽有成文法,但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奴隶主贵族还竭力假借神意,执行天罚,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量.至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以刑、德为二柄,由此而形成的用刑原则,对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奴隶制时代宗法血缘关系还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从而形成了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此外,奴隶制时代法峻刑残,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罚手段.
2.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 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
3.特权法与等级法.
中国封建制的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良贱既异制,同罪又异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
4.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行政权的掣肘.在中央,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地方,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司法职能,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融司法行政于一体.
5.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6.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
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其后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以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了.与此同时, 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 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上协调统一.
7.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 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 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刑事而轻民事,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8.注重吏治, 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 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历***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 以督励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治.
9.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 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 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
10.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
11.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 就是一种判例形式. 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 宋朝的编例, 明清的律例并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2.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 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
3.特权法与等级法.
中国封建制的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良贱既异制,同罪又异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
4.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行政权的掣肘.在中央,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地方,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司法职能,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融司法行政于一体.
5.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6.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
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其后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以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了.与此同时, 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 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上协调统一.
7.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 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 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刑事而轻民事,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8.注重吏治, 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 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历***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 以督励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治.
9.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 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 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
10.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
11.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 就是一种判例形式. 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 宋朝的编例, 明清的律例并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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