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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1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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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1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请问:银行是否以单证不符而拒收,为什么?《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像这种以吨等为计量单位,即便信用证没有规定有溢短装条款,那么,与允许有5%以内的溢短装.那么,本案例多装了15吨,这在允许的幅度范围内,所以,只要交单的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则开证行不能够拒付——本案例只说数量多装了15吨被开证行拒付,而没有说发票金额是否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不能够准确判断.
《跟单信用证惯例统一规则UCP600》的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根据逐条规定,开证行如果仅凭多装15吨拒付没有依据,受益人可以根据这个条款驳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迟付利息.
如果受益人的发票金额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那么,这就不适用上述条款,被拒付则没有反驳的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