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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甲、乙共有房屋一套,租给丙居住,丙在居住期间违反约定将房屋用来经营小卖部,对房屋造成了严重损害。甲、乙起诉,要求与丙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房屋损失。法院

题目详情
关于二审
△ 甲、乙共有房屋一套,租给丙居住,丙在居住期间违反约定将房屋用来经营小卖部,对房屋造成了严重损害。甲、乙起诉,要求与丙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房屋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但对赔偿损失未作处理。甲、乙依法提出二审。那么请问:对于该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上例中,如果只有甲起诉,而法院也未能通知乙来参加诉讼,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中,如果甲、乙在起诉时并未要求赔偿损失,而二审中才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下列处理何为正确?
A. 不能处理,告知甲、乙另行起诉
B. 发回重审
C.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甲、乙另行起诉
△假设案情中乙为一公司而非自然人,在二审中乙依法分立为乙、丁公司。在二审开庭时,丁提出,自己没有参加一审的审理,并且不愿意调解,该案依法应当按照规定,发回重审。丁的说法是否正确?法院如何处理?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一审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一审遗漏必要共同之诉的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3、对于在二审阶段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对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错误。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发生分立和合并的,由法院直接变更诉讼主体。变更之前已进行的诉讼依法有效,由继受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二审法院应将丁追加为共同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