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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6日,天大建筑公司参与了海瑞公司关于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天大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4月9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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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6日,天大建筑公司参与了海瑞公司关于其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天大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4月9日,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投标办公室)给天大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03—019号的“中标通知书”。海瑞公司不同意确定天大公司为中标人,拒绝与天大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天大公司诉称:原告中标后,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千元。
海瑞公司答辩称:原告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以及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均未经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同意,且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故原告实际并未中标,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请判断天大公司的诉讼理由能否成立?
(2)、天大公司得到的“中标通知书”是否有效?
(3)、海瑞公司的答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并阐明原因。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不成立;中标通知不是海瑞公司发出的。
2、无效;根据《招投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规定,招标人是工程招标的主体,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招标监管部门无权发出中标通知。
3、答辩中部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不成立,经过报名、投标、评标,评标委员会评为中标人,说明天大公司具备投标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