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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某上市公司2012年7月1日按面值发行年利率3%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万元,期限5年,利息每年末支付一次,发行结束1年后可以转换股票,转换价格为每股5元,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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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稀释问题
某上市公司2012年7月1日按面值发行年利率3%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万元,期限5年,利息每年末支付一次,发行结束1年后可以转换股票,转换价格为每股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的普通股20股。2012年该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0万元,2012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000万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1)计算2012年基本每股收益;  
(2)计算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判断该公司可转换债券是否具有稀释作用;  
(3)如果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正确答案』  (1)基本每股收益=30000/40000=0.75(元)  
(2)假设全部转股,所增加的净利润  =10000×3%×6/12×(1-25%)=112.5(万元)  
假设全部转股,所增加的年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  =10000/5×6/12=1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12.5/1000=0.1125(元)  由于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可转换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3)稀释每股收益=(30000+112.5)/(40000+1000) ≈0.73(元)
我想问的是
1. 这个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2012年7月1日才发行的吗?这样应该要2013年7月1日才能转换成股票,那是否2013年末才应该考虑其稀释作用?题目中6/12是指2013年7~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是吗?
2. 为什么说“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可转换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谢谢!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只要发行了可转债就应该在发行日起就要考虑其稀释作用,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是把潜在的增加股票考虑进去,虽然该债券要到发行一年后才开始转股,但是可转债在发行时就已经承诺可以转股,只是限制了转股时间而已,故此潜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就存在。题目中的6/12的确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债券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这道题出题者是出得有问题的,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应用在现实中是没错,但按这道题的题意就是有误。我只是指出这道题的错误之处。
对于可转债一般是对于股权是有稀释作用的,主要就是转股后增加了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对于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难以对抵销其对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故此会有这个说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说法未必正确,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较高且发行者盈利能力处于微利或并不高的情况下就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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