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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三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丙债权人

题目详情
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三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数额为200万元。此外,该破产企业尚欠职工工资30万元,欠税10万元,破产清算费用为10万元。该破产企业清算时尚有资产200万元(包括已抵押的办公楼价值50万元)。
请问:
⑴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⑵甲、乙、丙三位债权人分别能获得的清偿额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⑴财产清算顺序:抵押债权,破产清算费,职工工资,税款,甲乙丙普通债权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另,破产别除权: 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⑵在清偿普通债权前的其他费用后,企业剩余资产100万,其中甲的普通债权为50万,
按甲、乙、丙1:1:4分配。
甲:50+100/6
乙:100/6
丙: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