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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题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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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题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康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是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是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是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1)本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哪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造漆厂可以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而否定行为的违法性性质吗?为什么?
(3)唐、余二人有事先通知的法律义务吗?谈谈该案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4)如果山洪爆发导致造漆厂的废水冲进虾塘而毒死虾苗,造漆厂应承担责任吗?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康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是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是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是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1)本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哪一种类型?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造漆厂可以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而否定行为的违法性性质吗?为什么?
(3)唐、余二人有事先通知的法律义务吗?谈谈该案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4)如果山洪爆发导致造漆厂的废水冲进虾塘而毒死虾苗,造漆厂应承担责任吗?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财产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不可以。排污标准,只是国家的一个扩大性解释的规定,违法性,看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为定律。
3、这个是有的。免责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只有具备以上的条件才可以免责。所以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为无效的,可撤销的。
4、这个是不可抗力。造漆厂在尽职尽责的管理好本厂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给虾塘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我的回答希望楼主提出不同见解以及其他朋友加以评价。谢谢。
2、不可以。排污标准,只是国家的一个扩大性解释的规定,违法性,看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为定律。
3、这个是有的。免责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只有具备以上的条件才可以免责。所以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为无效的,可撤销的。
4、这个是不可抗力。造漆厂在尽职尽责的管理好本厂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给虾塘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我的回答希望楼主提出不同见解以及其他朋友加以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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