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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疑问是:被告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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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疑问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不是也要两次合法传唤?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不是。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被告只有被“两次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其次从双方力量对比方面看,原告是认为自身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双方在权力对比上是不平等的,因此从保护私权利,限制公权力的角度讲,应当对行政机关规定更多的义务。故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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