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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明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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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明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
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
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是不允许抽资的,只能选择股权转让.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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