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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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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1、德国建筑商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1)美方的要约是否成功撤销了呢?(2)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但若德国建筑商与该美国生产商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且依其交易习惯,德国建筑商可不以通知方式而是其他方式(如要约到达多少日德方以默示方式构成承诺)的除外.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若无交易习惯,则德商同年10月10日向美商发出的承诺其实质为新的要约,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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