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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法学刑法学中具体适用?各指什么事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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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民法学 刑法学中具体适用?各指什么事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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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在罗马法中,诉讼程序中首先存在的是“一案不二诉”原则.罗马法学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次审理.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之间就某特定诉讼请求所有诉讼程序完毕后,法院也作出了最终判决,则败诉当事人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同时,如果某一诉讼程序对某一事实争议已作出了判定,则败诉当事人也无权另行起诉,对该事实争议进行重新审理.这个规则称为既判决规定,也可称为请求权禁止规则.该规则意味着原告无权以同一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分别起诉,而主张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如在原诉中败诉,则表明其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原判决所排除,其请求权归于消灭.不论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
刑法的确实有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这个原则说的是法院对一个案件事实进行过判罚之后,不得再以其他罪名处罚,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事实做出处理决定后不能再次对其作出处理,除非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