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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应按几年计算2003年6月我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共签订6次,分别是2003年6月~2003年12月,2004年1月~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12月,2006年1月到2006年12月,200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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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应按几年计算
2003年6月我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共签订6次,分别是2003年6月~2003年12月,2004年1月~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12月,2006年1月到2006年12月,2007年1月到2007年12月,2008年1月到2010年12月,现合同已到期。该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请问经济补偿应按几年补偿?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的具体情况是:从2003年6月至2010年12月份在单位工作,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8年经济补偿金,支付您8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