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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懂法律的来1995年2月16日,美国A公司与日本F公司订立了一份20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有一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或执行本合同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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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懂法律的来
1995年2月16日,美国A公司与日本F公司订立了一份20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有一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或执行本合同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协议,争执问题应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995年3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修改上述买卖合同的“更改书”。该“更改书”包含了钢材的价格和交货条件。就该交货条件而言,F公司同意A公司先装运钢材170吨,另外1830吨在稍后几个星期内装运。1995年五月,由于1830吨钢材未能装运,双方又签订一份购买该1830吨钢材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钢材的价格不变,交货期为1996年5月。后来,A公司不愿交货,并要求将双方间的争议提交仲裁。F公司却认为,1995年2月16日的合同已被后来的合同所取代,后来的合同皆未注明仲裁条款,故不能进行仲裁。
问:F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F公司的主张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第一份合同的约定,所有争议都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后面几个合同都是按照这一原则来执行的,是原合同的延续,其实质意义是针对原合同的争议部分而不是取代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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