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吧 育儿知识 作业答案 考试题库 百科 知识分享

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第二次作业(行政处罚部分)简要案情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该工商局的年检。2

题目详情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第二次作业(行政处罚部分) 【简要案情】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该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该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行政罚款1万元,并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该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该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回答问题】关于该工商局的行为,下列那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A. 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B. 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C. 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 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回答格式:1、A项正确(或错误) 理由: 2、B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3、C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4、D项正确(或错误)理由: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