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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写给一位律师的信:尊敬的王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前几天在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我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

题目详情
下面是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写给一位律师的信:
尊敬的王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前几天在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我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立即围过来,要我立即将底片曝光,说一旦报社刊登,就会告我侵犯肖像权,我不同意。现在照片已经冲洗好了,我很矛盾,担心如果投稿,是否会吃官司?我现在很困惑,请王律师在百忙中给以指导。
请问:假如你是王律师,你准备如何解决张强的困惑呢?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材料中张强拍照的行为没有侵犯女青年的肖像权.因为张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是法律所提倡和肯定的行为.
故答案为:
(1)公民享有肖像权,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公民的肖像,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该业余摄影爱好者张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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