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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关于“和”的思想与实现和谐的途径“和”或“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我们看到,先秦其他各家的学说均以社会政治生活为论述的中心,其中的和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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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关于“和”的思想与实现和谐的途径 “和”或“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
我们看到,先秦其他各家的学说均以社会政治生活为论述的中心,其中的和谐思想局限于构建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理想化关系,而老子及道家的和谐思想则在论域上作了进一步拓展,在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之外,又多论及个人的身心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国际关系的和谐,从而构成了社会和谐理论的完整系统。
一般认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的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的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哲学是和谐哲学。
老子说:“和曰常,知和曰明。”意思是说,“和”是天地万物的常态,能认识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的,就是明达事理。老子认为“和”是道的本质性体现,与此相反的阴阳完全对立的状态不是道的从而亦不是事物的常态。关于“和”是天地万物常态的论断,已为天体史、地球史、生物史所证明。
老子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这是说,自然界的规律是趋向平衡和谐的,而进入私有制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是不和谐的,这是因为“损不足而奉有余”的原则大行其道。但是,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和谐不但不是自然界的常态,而且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因为从人类历史长河看,私有制的存在不过是一个小插曲。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这个基本图式中包含着两种状态的“和”:一是道及其所“生”的“一” 阶段的“和”,这种“和”是尚未分化的混沌状态的“和”;二是在“二生三”之后,“冲气以为和”的“和”,这是对立面经过交感激荡后所实现的和谐状态。
“和曰常,知和曰明”是说知道上述两种状态的“和”是事物的常态,从而尽力维持第一种“和”,在阴阳完全对立的情况下,努力促成第二种“和”的实现的行为,才是明智的。五十五章说的“精之至”、“和之至”的含德之厚的赤子,二十八章说的“复归于婴儿”,就是要人们力图保持或复归于道的未分化的“和之至”的状态,亦即所谓返本复初。在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也要努力促成第二种“和”,以实现新的和谐,而不应听任事物长期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显然,老子对“和”的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万物负阴而抱阳”是说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都包含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对立面,概莫能外。阴与阳的对立统一乃是一切事物的固有属性,以为有阴而无阳或有阳而无阴,就如同以为有上而无下或有下而无上一样,是不能成立的。“冲气以为和”中的“冲气”,并不是一种气体,而是指统一物内部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对立统一的机制,“冲气”不过是对此种机制的形象化表述;“以为和”的“和”是说对立面的涌摇激荡或斗争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而达到了对立面之间某种程度的协调、平衡、和谐或融合。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和相互作用使事物实现了某种和谐,即“冲气以为和”。
总之,老子这里所讲的“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它是以“负阴而抱阳”即事物对立面的共同存在为前提,以“冲气”即对立面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为基础,包含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的“和”。没有差异、矛盾、对立和必要的斗争,就没有对立面的统一与和谐,也没有对立面的转化。因此,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不能把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的状态叫做和谐,更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状态称为和谐,只有矛盾双方不仅相对稳定地处在统一体之中,而且一方的发展有助于另一方的发展,即“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状态,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和谐。
(《光明日报》2011年12月26日5版)
6.下列有关对本文中老子“和”的思想解说,最准确的一项是
A、老子“和”的思想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和谐理论系统,它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个人的身与心、人与自然及国际关系等诸方面的和谐理论。
B、老子说:“和曰常,知和曰明。”意思是说,能认识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的,就是明达事理;阴阳完全对立的状态不是道的从而亦不是事物的常态。
C、老子“和”的思想认为天之道,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私有制的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
D、老子“和”的思想认为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和谐不但不是自然界的常态,而且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私有制的存在从人类历史看不过是一个小插曲。
7.下列对文本内容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A、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哲学是和谐哲学,因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而道恰恰是最高的和谐体。
B、与有上而无下或有下而无上是不能成立的一样,以为有阴而无阳或有阳而无阴,那就很难认识事物的固有属性了。
C、“冲气以为和” 的“和”,是指对立面的矛盾、斗争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从而达到对立面之间全面的协调、平衡、和谐。
D、道家以外的先秦诸子也多以构建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为论述的中心,可见“和”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
8. 根据文中提供的内容,下列推断不合理的一项是
A、作者认为老子所说的“和”,分为“一生二”之前的阶段与“二生三”之后的阶段,前者是尚未分化的混沌状态的“和”;后者是对立面经过冲突后所实现的“和”。
B、“和”是事物的常态,当事物长期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时,即使在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也要努力促成第二种“和”,以实现新的和谐。
C、老子这里所讲的“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除必要前提和基础之外,还包括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等要素。
D、哲学意义上的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即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相对稳定状态。
我们看到,先秦其他各家的学说均以社会政治生活为论述的中心,其中的和谐思想局限于构建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理想化关系,而老子及道家的和谐思想则在论域上作了进一步拓展,在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之外,又多论及个人的身心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国际关系的和谐,从而构成了社会和谐理论的完整系统。
一般认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的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的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哲学是和谐哲学。
老子说:“和曰常,知和曰明。”意思是说,“和”是天地万物的常态,能认识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的,就是明达事理。老子认为“和”是道的本质性体现,与此相反的阴阳完全对立的状态不是道的从而亦不是事物的常态。关于“和”是天地万物常态的论断,已为天体史、地球史、生物史所证明。
老子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这是说,自然界的规律是趋向平衡和谐的,而进入私有制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是不和谐的,这是因为“损不足而奉有余”的原则大行其道。但是,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和谐不但不是自然界的常态,而且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因为从人类历史长河看,私有制的存在不过是一个小插曲。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这个基本图式中包含着两种状态的“和”:一是道及其所“生”的“一” 阶段的“和”,这种“和”是尚未分化的混沌状态的“和”;二是在“二生三”之后,“冲气以为和”的“和”,这是对立面经过交感激荡后所实现的和谐状态。
“和曰常,知和曰明”是说知道上述两种状态的“和”是事物的常态,从而尽力维持第一种“和”,在阴阳完全对立的情况下,努力促成第二种“和”的实现的行为,才是明智的。五十五章说的“精之至”、“和之至”的含德之厚的赤子,二十八章说的“复归于婴儿”,就是要人们力图保持或复归于道的未分化的“和之至”的状态,亦即所谓返本复初。在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也要努力促成第二种“和”,以实现新的和谐,而不应听任事物长期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显然,老子对“和”的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万物负阴而抱阳”是说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都包含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对立面,概莫能外。阴与阳的对立统一乃是一切事物的固有属性,以为有阴而无阳或有阳而无阴,就如同以为有上而无下或有下而无上一样,是不能成立的。“冲气以为和”中的“冲气”,并不是一种气体,而是指统一物内部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对立统一的机制,“冲气”不过是对此种机制的形象化表述;“以为和”的“和”是说对立面的涌摇激荡或斗争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而达到了对立面之间某种程度的协调、平衡、和谐或融合。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和相互作用使事物实现了某种和谐,即“冲气以为和”。
总之,老子这里所讲的“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它是以“负阴而抱阳”即事物对立面的共同存在为前提,以“冲气”即对立面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为基础,包含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的“和”。没有差异、矛盾、对立和必要的斗争,就没有对立面的统一与和谐,也没有对立面的转化。因此,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不能把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的状态叫做和谐,更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状态称为和谐,只有矛盾双方不仅相对稳定地处在统一体之中,而且一方的发展有助于另一方的发展,即“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状态,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和谐。
(《光明日报》2011年12月26日5版)
6.下列有关对本文中老子“和”的思想解说,最准确的一项是
A、老子“和”的思想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和谐理论系统,它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个人的身与心、人与自然及国际关系等诸方面的和谐理论。
B、老子说:“和曰常,知和曰明。”意思是说,能认识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的,就是明达事理;阴阳完全对立的状态不是道的从而亦不是事物的常态。
C、老子“和”的思想认为天之道,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私有制的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
D、老子“和”的思想认为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和谐不但不是自然界的常态,而且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私有制的存在从人类历史看不过是一个小插曲。
7.下列对文本内容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A、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哲学是和谐哲学,因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而道恰恰是最高的和谐体。
B、与有上而无下或有下而无上是不能成立的一样,以为有阴而无阳或有阳而无阴,那就很难认识事物的固有属性了。
C、“冲气以为和” 的“和”,是指对立面的矛盾、斗争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从而达到对立面之间全面的协调、平衡、和谐。
D、道家以外的先秦诸子也多以构建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为论述的中心,可见“和”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
8. 根据文中提供的内容,下列推断不合理的一项是
A、作者认为老子所说的“和”,分为“一生二”之前的阶段与“二生三”之后的阶段,前者是尚未分化的混沌状态的“和”;后者是对立面经过冲突后所实现的“和”。
B、“和”是事物的常态,当事物长期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时,即使在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也要努力促成第二种“和”,以实现新的和谐。
C、老子这里所讲的“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除必要前提和基础之外,还包括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等要素。
D、哲学意义上的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即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相对稳定状态。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B说明“常态”与认识常态的意义,与解说老子“和”的思想无关.C说明天之道与人之道的区别,也与解说老子“和”的思想无关.D说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总趋势.三项均顾而言他,不是在解说老子“和”的思想.
(2)C “全面的”错,对立面之间“全面”的协调、平衡、和谐,当为“某种程度的”,原文倒数第二段“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而达到了对立面之间某种程度的协调、平衡、和谐或融合”.
(3)D “即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错,变原文否定判断为肯定判断,原文最后一段“不能把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的状态叫做和谐,更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状态称为和谐,…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和谐”.
答案:
(1)A
(2)C
(3)D
(2)C “全面的”错,对立面之间“全面”的协调、平衡、和谐,当为“某种程度的”,原文倒数第二段“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而达到了对立面之间某种程度的协调、平衡、和谐或融合”.
(3)D “即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错,变原文否定判断为肯定判断,原文最后一段“不能把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的状态叫做和谐,更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状态称为和谐,…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和谐”.
答案:
(1)A
(2)C
(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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