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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构成抽逃资金罪我公司02年由4名股东每人出资50万元共200万元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4名股东每人借出25万元(借条上分别注明用于购买设备、汽车、房子等).后1年内因公司经营需要,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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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构成抽逃资金罪
我公司02年由4名股东每人出资50万元共200万元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4名股东每人借出25万元(借条上分别注明用于购买设备、汽车、房子等).后1年内因公司经营需要,每名股东又分别投入60多万元,原借款没有归还作了调账处理.请问股东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抽逃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符合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③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④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从上述第二条(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看,能否认定为抽逃资金罪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一般来说这样不认定抽逃资金罪.如果你们抽逃资金以后没有再注入造成债务不能清偿,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罪.
虽然你们的行为已经属于抽逃资金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构成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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