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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地方司法机构以每年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务限”,停止审理上诉案件,到十月初一“开务”后,始行受理。又规定大理寺判决案件的时限,大事为二十五天,中事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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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地方司法机构以每年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务限”,停止审理上诉案件,到十月初一“开务”后,始行受理。又规定大理寺判决案件的时限,大事为二十五天,中事为二十天,小事十天价这些规定(  )

A. 强化法制,巩固君主统治

B. 保证农时,利于农业发展

C. 削弱地方,保证社会稳定

D. 推行仁政,保障理学地位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依据题干材料可知,宋代对民事诉讼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即“务限法”,结合所学可知,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保证农时,不妨农务,故B项正确.
ACD三项均不符合,应排除.
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