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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T水泥,该和建筑公司同时向某事新武水泥厂,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方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元,请于接到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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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T水泥,该和建筑公司同时向某事新武水泥厂,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方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到函后,既回电建筑公司有货供应,并在接信后第5天运去水泥100吨。白云水泥厂接到函后第8天直接将100吨水泥运至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拒收,并称:“我们确实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问:(1)建筑公司认为:“给白云水泥厂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的水泥,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为什么?(3)该案如何处理?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依据建筑公司提出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要约,因为该要约明确所需要的水泥类型、价格、履行期限,因此贵司在收函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筑公司发货,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接白云水泥的货物,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综上,该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2、建筑公司不能拒绝接收白云水泥公司的货物,因为其发出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其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
3、鉴于建筑公司已购买新武水泥,如其不够买白云公司的水泥,可以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你们运输费用和本次交易成功所带来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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