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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问题?甲轮胎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汽车、摩托车轮胎,又生产收割机专用轮胎,2011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1)外购一批生产材料,支付不含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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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问题?
甲轮胎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汽车、摩托车轮胎,又生产收割机专用轮胎,201 1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生产材料,支付不含增值税金额80万元,将其送到乙轮胎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小汽车内胎,提货时向乙企业支付含增值税款项29.25万元(含加工费23.4万元和辅助材料费5.85万元)。
(2)当月领用从乙轮胎厂加工收回的内胎的70%,用于连续加工带有甲厂标识的汽车和摩托车轮胎。

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问题是:在计算当月的消费税时,需要抵扣这70%的领用量所对应的消费税吗?
对于委托加工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是不是应该待其销售,在出厂环节在缴纳消费税同时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啊?这道题没说连续加工后出厂销售,只说领用,有可能当期还在加工中,并没有销售。那当期也应该抵扣吗?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可以按照领用的部分,抵扣消费税
所以你领用70%的消费税,可以在连续加工时候递减其应交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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