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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争遗产问题求解!!!三兄弟遗产争夺案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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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争遗产问题 求解!!!
三兄弟遗产争夺案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三兄弟遗产争夺案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继承的财产一般都是按份共有的关系。
2)有效,但是会存在很多问题:
房产和一般的动产不同,房产证上会写明“所有人”“共有人”,而根据案情,办理了遗产继承,房产证肯定有共有人甲、乙,丁在购买时应该看房产证,也就会知道甲、乙作为共有人的存在。此时应该要求丙提供甲乙的授权书或直接找到甲乙,否则丁在购买时就是属于明知交易有瑕疵。
但是这里还有个问题,根据案情,丙、丁已经去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那么要么是房产部门出了问题(没有所有共有人的认可,房产部门根本不敢办手续),要么是丙有伪造授权。
但因为已经由官方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为了保护公信力问题,会认定该转移有效(除非证明丁有严重问题)。甲乙丙之间的纠纷,把丁摘出去。
无论如何,丙、丁的合同有效。
如果丙后来取得甲乙同意自然好,如果没有取得,那么也是丙履行合同瑕疵或欺诈,合同有效,丙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但是题目中又是已经做过产权变更了,其实丙已经完成了本方义务,并没违约)。
3)没有,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继承、赠与也不破。原来的房东自动把权利义务转移给下一个房东。但是特殊情况是,如果先有登记的房产抵押,然后再出租后,房东还款不能,被人把房子卖了,那么这个购买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离开(因为登记的房产抵押,会在房产证上留下备注,承租人在租房前可以预见这种风险,所以仍然愿意租房的话,法律上就认定其原意承担这个风险)。
4)承租人可以要求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因为已经变更房产登记,基于公信力的问题,承租人只能被迫放弃该购买权,但可以要求赔偿(找甲乙丙和房产部门,因为这种有问题的房产变更,一般都伴随着房产管理部门的差错)。
丙对丁很可能有欺诈行为,但是丙已经完成其合同义务,不再有责任了。但是如果房产部门的变更登记被推翻(这是有可能的,虽然很难,还是基于保护公信力原因),那么丙的合同义务就没履行好,自然承担违约责任。
这题其实有些问题,你也看出来了,这里面肯定是有房产部门的问题。不知道是不是作为一道题,我给的答案太多了,出题人估计不是想让答题人这么想……
2)有效,但是会存在很多问题:
房产和一般的动产不同,房产证上会写明“所有人”“共有人”,而根据案情,办理了遗产继承,房产证肯定有共有人甲、乙,丁在购买时应该看房产证,也就会知道甲、乙作为共有人的存在。此时应该要求丙提供甲乙的授权书或直接找到甲乙,否则丁在购买时就是属于明知交易有瑕疵。
但是这里还有个问题,根据案情,丙、丁已经去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那么要么是房产部门出了问题(没有所有共有人的认可,房产部门根本不敢办手续),要么是丙有伪造授权。
但因为已经由官方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为了保护公信力问题,会认定该转移有效(除非证明丁有严重问题)。甲乙丙之间的纠纷,把丁摘出去。
无论如何,丙、丁的合同有效。
如果丙后来取得甲乙同意自然好,如果没有取得,那么也是丙履行合同瑕疵或欺诈,合同有效,丙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但是题目中又是已经做过产权变更了,其实丙已经完成了本方义务,并没违约)。
3)没有,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继承、赠与也不破。原来的房东自动把权利义务转移给下一个房东。但是特殊情况是,如果先有登记的房产抵押,然后再出租后,房东还款不能,被人把房子卖了,那么这个购买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离开(因为登记的房产抵押,会在房产证上留下备注,承租人在租房前可以预见这种风险,所以仍然愿意租房的话,法律上就认定其原意承担这个风险)。
4)承租人可以要求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因为已经变更房产登记,基于公信力的问题,承租人只能被迫放弃该购买权,但可以要求赔偿(找甲乙丙和房产部门,因为这种有问题的房产变更,一般都伴随着房产管理部门的差错)。
丙对丁很可能有欺诈行为,但是丙已经完成其合同义务,不再有责任了。但是如果房产部门的变更登记被推翻(这是有可能的,虽然很难,还是基于保护公信力原因),那么丙的合同义务就没履行好,自然承担违约责任。
这题其实有些问题,你也看出来了,这里面肯定是有房产部门的问题。不知道是不是作为一道题,我给的答案太多了,出题人估计不是想让答题人这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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