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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A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某工程,双方约定比例各50%。后因故给业主造成损失100万元,业主由此向A追索损失100万元,但A声称只应负担50万元。请问A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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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A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某工程,双方约定比例各50%。后因故给业主造成损失100万元,业主由此向A追索损失100万元,但A声称只应负担50万元。请问A的理由是否成立?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你好,不成立,应当由AB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B没有赔偿能力,业主是可以要求A赔偿全部损失的,A代为赔偿后可向B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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