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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76条与劳动法第2条是否冲突?新刑法规定自然人拖欠工资可以追究责任,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必须形成劳动关系才适合劳动法,换句话说,劳动监察执法只有在所成了劳动关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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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76条与劳动法第2条是否冲突?
新刑法规定自然人拖欠工资可以追究责任,但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必须形成劳动关系才适合劳动法,换句话说,劳动监察执法只有在所成了劳动关系情况下才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自然人与自然人不属于劳动关系。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刑法第276条没有这个规定。自然人拖欠工资是指搞劳务承包的自然人,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发生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不能找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委,而是应找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