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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关于公司法的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命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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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关于公司法的问题:
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命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不合法。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甲仅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未召集股东会进行决议,私自决定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固定提供担保,虽然召集股东会议的结果或许和不召集的结果相同,但是法律已将此时的股东会规定为必经程序,因此不能免掉该程序。另外,召集股东会的另一个作用还在于保留其他股东知悉该项担保事务并提出个人合法意见的权利,这一点显然也不能被免除。
一次,甲的上述行为违法,该担保不能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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