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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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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 161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请问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当然有区别,一般来说,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是依照侵权时的岁数来走的
第一款,行为时不满,所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是理所应当。
第二款,行为时满18,本来应该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负其责,与扶养人无关了。
但是考虑到保护受害人利益,所以把扶养人拉下水。。。而且用的是“垫付”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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