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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各位高手帮解答一道税务筹划的题目题目是这样的,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

题目详情
求各位高手帮解答一道税务筹划的题目
题目是这样的,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33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新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额为:(30+10+15+33+10+5)*30%=30.9元
如果改变做法,先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
应纳消费税额为:(30+10+15)*30%=16.5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4.4元
为什么改变做法之后只算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额呢?是不是在这道题里,算的就是化妆品的应纳税额呢?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面规定:
1、包装后再销售,就属于未分别核算,按总价适用化妆品消费税率计算消费税;
2、分别销售后由商家包装,对厂家来说只有化妆品按适用化妆品消费税率计算消费税即可,而护肤护发品、工具、小工艺品及塑料盒是不需要交消费税的。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