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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经济法案例分析,在线等
案例一:
李某是A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7月,A公司所在地的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200万元的空调。之后,李某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10万元。
B公司----A公司的李某----C公司
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
于是,董事会做出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并由A公司将此批空调买下。
C公司认为,该批空调的买卖,是在C公司和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毫无关系,两公司之间签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并且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因而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属于A公司的内部事务。A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对外效力。
问,分析案例中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为什么?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不合理一:董事兼总经理李某以B公司名义经营业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不合理二:A公司董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无效;不合理三:A公司董事会决议,责成李某取消合同,并由A公司买下该批空调。
  应为:一、李某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二、李某的行为有效;三、A公司无权取消合同,应当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诉讼。
  《公司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试答题可不全部列出,只列相关条款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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