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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票据法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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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票据法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此题选c。
选c不选d的原因我明白。
但是关于a和b的选项我不太明白。
有哪位大师能给我详细的解释一下付款人冲抵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且怎么理解a和b选项?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不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比如,无论是前手赠与的还是前手用来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等等原因,均不影响持票人对付款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独立性,是指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各自独立。例如,出票人是为了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甚至受骗而出具票据,只要出票后,就认为出票行为与为什么出具这张票据的原因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出票人是为什么原因出票,均不影响持票人享有的权利(除非通过法院除权判决才能阻止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实现)。
可见,题干中的内容,与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毫无关系,就是一个合同法上规定的抵销权问题,即付款人(票据债务人)因 享有对持票人(票据债权人)到期债权,将主张抵销,也 就是说,付款人虽然没付现款,但将该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用于偿还了该持票人对银行所承担债务,实际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而非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未能实现的情况,因此,不存在违反票据独立性与无因性的问题(即不是因为银行认为出票的基础行为或持票人从其前手或前手从其再前手那里取得票据的原因行为有问题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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