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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刑事犯罪案件中不能要求精神赔偿”的规定或司法解释?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称:“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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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刑事犯罪案件中不能要求精神赔偿”的规定或司法解释?
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称: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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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解释所说,被犯罪分子侵害受害人,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害,不管怎样情况下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吗?
包括即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任何附带民事诉讼,而等刑事诉讼完成后,另外独立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只能要求物质或经济上的损失赔偿,也不能请求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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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我的上述理解是否妥当?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你的理解正确。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指无论是附带民事,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都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这是基于已经对罪犯进行了刑事处罚,对受害人有了一定的精神安慰,所以就不能再提起精神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