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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尚书吕刑》记载,中国古代的赎刑制度始于哪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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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尚书吕刑》记载,中国古代的赎刑制度始于哪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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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一、赎刑的概念、起源和发展
古人对赎刑的概念已有论及。《说文》曰:“赎,贸也”。《玉篇》说:“赎,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朱子大全》卷67,《舜典象刑说》)这些说法,基本上揭示了赎刑的概念。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在古代法律史料中,有时把赎刑单列一项,但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可以依律用财物折抵刑罚,求得赎免。所以,赎刑不是一种独立的主刑或从刑,而是一种代用刑。赎刑与罚金是不同的。罚金本身就是一个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种。是否求得赎免,被刑人及其家属有选择权,要末赎免,要末受刑。而罚金的适用,被刑人及其家属却没有这种选择权。有些著者把赎刑与其它刑种并列,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刑种,这是不正确的。
赎刑在夏代已经出现。《尚书·吕刑》载:“穆王训夏赎刑”。《世本》载:“夏作赎刑”。因史料缺乏,夏代赎刑的具体内容及如何适用,已难考实。从理论上来说,赎刑与财物相关,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私有制、国家同时出现的。在周代,赎刑已得到大量的运用。《尚书·吕刑》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从此条材料看,周代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都可以赎免。赎的原因是罪行有疑,难于确断。此处的“罚锾”是指拿出一定数量的铜赎罪,不是指处以独立的刑种“罚金”。有的著者认为“罚锾亦即罚金”,是不当的。
在封建社会,赎刑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秦朝有关赎刑的规定,空前增加。除金赎之外,还有赀赎和役赎。赀赎主要指以钱赎罪,役赎是被刑者欲赎无钱时,可以依律用劳役折抵赎金。役赎不仅在秦代适用,在明清时期也多用。《大明律》卷首“在京纳赎诸例图”中,即专门列有“做工”纳赎一栏。《明会典》卷一七六载:“洪武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大清会典》载:“国初令有罪之人修盖城楼准其赎罪。”有的法制史学者认为:秦代以劳役充抵赎金,“是前不见先例,后来被沿用的独特之点”(《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载《中的经济制裁——兼谈秦的赎刑》)这是不合乎历史事实的。汉律是秦律的继续和发展,在金钱赎罪方面较秦有所发展,不仅适用于官,也适用于民。特别是东汉,赎罪诏令频繁发布,赎罪条文增多。《后汉书·陈宠传》载: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一十”。赎罪以下包括赎罪条文多到二千六百余条。赎刑在东汉成为定制,而不是象西汉那时候时用时停。晋、隋、唐、宋、元等朝法律,对赎刑皆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明代又有较大的发展变化。明代的赎刑分为“律赎”和“例赎”两种。律赎就是律文规定的收赎,不能增损。例赎是用条例规定的纳赎,可以因时权宜,先后互异。明代还有“俸赎”,是允许官吏以薪俸赎罪。《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六载;“洪武六年春正月丙辰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日:六卿之职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后来百官有过皆许俸赎。清代赎刑分为三种:纳赎、收赎和赎罪。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时为限”。收赎是“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赎罪“为律应决杖一百收赎余罪者而设”。清代另外还有“捐赎”,原是一种临时筹款办法,必须“叙其情罪”,报请皇帝批准,数额很重,如三品以上官员赎斩刑的,为一万二千两。明清律卷首都有“纳赎诸例图”,反映了赎刑的高度发展。
以上勾画的是我国古代赎刑发展的大概脉络。由此也可以看出,赎刑是贯穿古代法制史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奴隶社会已经产生,在封建社会得到不断发展,广泛运用。
古人对赎刑的概念已有论及。《说文》曰:“赎,贸也”。《玉篇》说:“赎,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朱子大全》卷67,《舜典象刑说》)这些说法,基本上揭示了赎刑的概念。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在古代法律史料中,有时把赎刑单列一项,但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可以依律用财物折抵刑罚,求得赎免。所以,赎刑不是一种独立的主刑或从刑,而是一种代用刑。赎刑与罚金是不同的。罚金本身就是一个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种。是否求得赎免,被刑人及其家属有选择权,要末赎免,要末受刑。而罚金的适用,被刑人及其家属却没有这种选择权。有些著者把赎刑与其它刑种并列,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刑种,这是不正确的。
赎刑在夏代已经出现。《尚书·吕刑》载:“穆王训夏赎刑”。《世本》载:“夏作赎刑”。因史料缺乏,夏代赎刑的具体内容及如何适用,已难考实。从理论上来说,赎刑与财物相关,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私有制、国家同时出现的。在周代,赎刑已得到大量的运用。《尚书·吕刑》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从此条材料看,周代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都可以赎免。赎的原因是罪行有疑,难于确断。此处的“罚锾”是指拿出一定数量的铜赎罪,不是指处以独立的刑种“罚金”。有的著者认为“罚锾亦即罚金”,是不当的。
在封建社会,赎刑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秦朝有关赎刑的规定,空前增加。除金赎之外,还有赀赎和役赎。赀赎主要指以钱赎罪,役赎是被刑者欲赎无钱时,可以依律用劳役折抵赎金。役赎不仅在秦代适用,在明清时期也多用。《大明律》卷首“在京纳赎诸例图”中,即专门列有“做工”纳赎一栏。《明会典》卷一七六载:“洪武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大清会典》载:“国初令有罪之人修盖城楼准其赎罪。”有的法制史学者认为:秦代以劳役充抵赎金,“是前不见先例,后来被沿用的独特之点”(《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载《中的经济制裁——兼谈秦的赎刑》)这是不合乎历史事实的。汉律是秦律的继续和发展,在金钱赎罪方面较秦有所发展,不仅适用于官,也适用于民。特别是东汉,赎罪诏令频繁发布,赎罪条文增多。《后汉书·陈宠传》载: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一十”。赎罪以下包括赎罪条文多到二千六百余条。赎刑在东汉成为定制,而不是象西汉那时候时用时停。晋、隋、唐、宋、元等朝法律,对赎刑皆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明代又有较大的发展变化。明代的赎刑分为“律赎”和“例赎”两种。律赎就是律文规定的收赎,不能增损。例赎是用条例规定的纳赎,可以因时权宜,先后互异。明代还有“俸赎”,是允许官吏以薪俸赎罪。《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六载;“洪武六年春正月丙辰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日:六卿之职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后来百官有过皆许俸赎。清代赎刑分为三种:纳赎、收赎和赎罪。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时为限”。收赎是“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赎罪“为律应决杖一百收赎余罪者而设”。清代另外还有“捐赎”,原是一种临时筹款办法,必须“叙其情罪”,报请皇帝批准,数额很重,如三品以上官员赎斩刑的,为一万二千两。明清律卷首都有“纳赎诸例图”,反映了赎刑的高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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