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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关于异议登记的案例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购买了甲的房屋,并当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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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关于异议登记的案例
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购买了甲的房屋,并当即付款,约定十日后办理过户。乙在3与21日取得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问:法院判决后,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在异议登记中,如果第三人购房之前知道房屋权属有争议,且房屋的异议登记成功,最终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则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的。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还可以向第三人要回房屋所有权吗?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在题述的案例中,丙即使主观上善意,但交易的标的物为房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须办理过户登记,但丙尚未办理登记。因此,丙的情形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对抗乙的所有权,乙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所有法定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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