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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催示,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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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催示,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问题:请问哪种人是利害关系人
2.公告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告催示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告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问题a:以公告催示的票据贴现是指:在公告催示期间将这张票据去贴现;还是说这张票据本身就是贴现的票据,但是遗失了,现在接受票据的人没法公告催示
问题b:最后一句不明白,“但公告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能不能简单的解释一下
▼优质解答
答案和解析
1、应当是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善意或对等取得票据的当事人。如果不确定利害关系人不在公告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则申报权利失效。
2、以公告催示的票据贴现是指:在公告催示期间将这张票据去贴现
3、“但公告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要明确两点,一是公告催示期间,转让票据失效;二是公告期满,失票人要在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那么在此期间就是一个法律空白,既不是公告期间,也没有作出除权判决,所以这段期间取得票据是可以主张票据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