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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加利息。( )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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